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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采购不合格牛肝作为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采购不合格牛肝作为食品原料的行为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0元;
3、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人民币20120元。
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