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于
事后当事人申请了复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于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涉案的母正蟹和冻三眼蟹(冰)的检测报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供货凭证及进销货记录等材料,且经查证属实。根据《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可以视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食品为不合格食品。现根据《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经集体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免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89.77元,没收不合格冻三眼蟹(冰)3.714千克。
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