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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福州台江区万科广场店销售不合格食品案核查处置结果公示

来源:台江区 发布时间: 2019-08-26 09:53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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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于2019123对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福州台江区万科广场店销售的母正蟹、冻三眼蟹(冰)、冻梭子蟹 (母)和冻梭子蟹(公)进行抽检,抽检结论均为不合格。(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19227予以立案调查。

    事后当事人申请了复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于2019327出具复检结果,其中冻梭子蟹(母)和冻梭子蟹(公)均复检合格,而母正蟹、冻三眼蟹(冰)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涉案的母正蟹和冻三眼蟹(冰)的检测报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供货凭证及进销货记录等材料,且经查证属实。根据《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可以视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食品为不合格食品。现根据《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经集体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免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89.77元,没收不合格冻三眼蟹(冰)3.714千克。

    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