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台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闽食品抽检实施细则公布

来源:福州晚报 发布时间: 2015-06-29 09:02 浏览量: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记者昨日获悉,《福建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对外公布,食品检验不合格,商家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产品。

  省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抽检检测时,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时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告知书和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告知被抽样单位阅读文书背面的被抽样单位须知,并向被抽样单位告知抽检监测性质、抽检监测食品范围等相关信息。

  对用于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食品样品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并可简化告知被抽样单位抽样性质、现场信息采集等执法相关的程序。

  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不合格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相关处理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不得停止上述义务的履行。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不合格(问题)食品处理法定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上述负责人表示,对抽检监测过程中发现被检食品样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当在24个小时之内启动,并依法从严查处。有关核查处置情况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