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 18065225),该报告显示福州台江区常爱烧烤用料批发部经营的万州烤鱼膏(生产日期:2018年8月27日,规格:1000克/罐)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3061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要求,为不合格产品。我局于2018年12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万州烤鱼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采购涉案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调查中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应视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考虑到涉案产品已经全部售出,且无法召回,产生了违法所得。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免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