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台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福州世纪联华商业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案核查处置结果公示

来源:台江区 发布时间: 2019-05-20 16:45 浏览量: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原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于2018105对福州世纪联华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爱之恋”椰子王饮料(生产日期2018928)进行抽检,抽检结论不合格(蛋白质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我局于2018119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经营的爱之恋”椰子王饮料不符合产品标示的执行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予以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涉案的椰子王饮料的检测报告、供货方及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供货凭证、收货报告复印件及进销货记录等等材料,且经查证属实;同时当事人在进货前对涉案物品的标签进行了审查,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根据《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可以视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现根据《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经集体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免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0.7元和涉案的3瓶爱之恋牌椰子王饮料(生产日期2018928)。

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