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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碧水芳洲超市销售不合格案核查处置结果公示

来源:台江区 发布时间: 2019-12-12 09:1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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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于201993日对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碧水芳洲超市销售的“乌鸡”(购进日期201993日)进行抽检,抽检结论不合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要求)。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经营的“乌鸡”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不合格的产品供货方的营业执照,检验报告,供货单、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一品一码相关信息等材料,同时进货时也有对其进行了自检,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根据《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可以视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食品为不合格食品。

现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经集体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免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6.4元。

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