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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福州台江区联信中心店销售不合格食品案核查处置结果公示

来源:台江区 发布时间: 2019-12-23 15:06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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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19618日对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福州台江区联信中心店销售的“豆腐皮”(购进日期2019430日)进行抽检,抽检结论不合格(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 的标准要求)。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经营的“豆腐皮”不符合GB 2762-2017 的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处罚。且当事人未依法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涉案虾菇的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涉案金额小,销售后未接到食用产生不良反应的投诉,社会危害程度轻微,在调查过程中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涉案不合格食品的检测报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供货凭证及进货查验记录等材料,并及时张贴召回公告,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良好,且能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一品一码追溯管理,实现有效追溯。根据《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及第十二条的规定,办案人员秉着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裁量,认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可以免予处罚,但应依法没收其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所得。

经研究决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75.32元。

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