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19年6月18日对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福州台江区联信中心店销售的“豆腐皮”(购进日期2019年4月30日)进行抽检,抽检结论不合格(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 的标准要求)。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经营的“豆腐皮”不符合GB 2762-2017 的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处罚。且当事人未依法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涉案虾菇的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涉案金额小,销售后未接到食用产生不良反应的投诉,社会危害程度轻微,在调查过程中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涉案不合格食品的检测报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供货凭证及进货查验记录等材料,并及时张贴召回公告,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良好,且能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一品一码追溯管理,实现有效追溯。根据《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及第十二条的规定,办案人员秉着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裁量,认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可以免予处罚,但应依法没收其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所得。
经研究决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75.32元。
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