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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台江区椰先生餐饮店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原料案核查处置结果公示

来源:台江区 发布时间: 2019-12-27 09:23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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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917日对福州市台江区椰先生餐饮店销售的“鸡蛋”(购进日期2019916日)进行抽检,抽检结论不合格(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经营的“鸡蛋”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本案当事人现场仅购入2kg鸡蛋且均已被抽检,符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六项“涉案产品风险低的,或者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从轻处罚情形,且本案中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28元,无违法所得。结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FZ01SY-CF-5524,丙级C档“属于《适用规则》第十二条情形的,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0.5万元罚款”的裁量基准。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采购不合格鸡蛋作为食品原料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

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