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于2019年9月11日对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台江分公司销售的“甘草(代用茶)”(生产日期2019年6月24日)进行抽检,抽检结论不合格(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经营的“甘草(代用茶)” 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如实供货凭证、检验报告单,根据《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可以视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食品为不合格食品。现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经集体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免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6元。
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