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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区川王调味品店销售不合格食品案核查处置结果公示

来源:台江区 发布时间: 2020-04-02 16:17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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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于20191121日对台江区川王调味品店销售的“元根五香粉”(生产日期2019617日)进行抽检,抽检结论不合格(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Q/XHYG 0001S-2017《固态调味系列》要求)。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元根五香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采购涉案产品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以及相应批次产品的出厂成品检验报告、标头为元根调味食品厂的销售单复印件等材料,并对该产品标签进行了审查;同时,在调查中能说明进货来源,并经查证属实,根据《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应视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考虑到涉案产品中有5袋已出售给抽检单位,产生了违法所得。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免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5元。

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