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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万之和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案核查处置结果公示

来源:台江区 发布时间: 2020-07-22 10:22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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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1018日对福州万之和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草鲡鱼”(购进日期20191017日)进行抽检,抽检结论不合格(氟氧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草鲡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调查期间当事人揭发他人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有举报立功表现,其行为符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的情形,可以减轻处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7.36元,罚款人民币25000元,合计人民币25047.36

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