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厦门中集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对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福州大利嘉分店销售的“腊肠”(购进日期2019年12月2日)进行抽检,抽检结论不合格(氯霉素项目不符合整顿办函[2011]1号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要求)。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腊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涉案腊肠的检测报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供货凭证及进销货记录等材料,并能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一品一码追溯管理,能够实现有效追溯。根据《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可以视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食品为不合格食品。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21.9元。
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