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对台江区海蚌湾餐饮店购进的梭子蟹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检结论不合格,报告显示镉(以Cd计)不符合 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我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并作出以下处罚:
1.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经研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当事人采购不合格梭子蟹的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现结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FZ01SY-CF-5524丙级C 档“具有《适用规则》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且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或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0.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的裁量基准予以处罚。经研究,对当事人采购不合格梭子蟹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24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5624元。
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