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并作出以下处罚: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依法查验商品的合格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草鱼的违法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依法查验商品合格证明的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综上,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394.3元;3、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394.3元。
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