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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区豪聚汇火锅店不合格明虾(海水虾)、 石蟹(海水蟹)案核查处置结果公示

来源:台江区 发布时间: 2020-10-30 15:46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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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于2020年6月9日对当事人销售的明虾、石蟹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检结论不合格,报告显示明虾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公告第250号》要求,石蟹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我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并作出以下处罚:

当事人购进检验不合格的明虾、石蟹做为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对涉案食品做召回处理,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其行为符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二)项规定的情形应予以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的行为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0元;

2、 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警告。

综上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的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210元;

3、罚款人民币5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210元。

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