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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予以处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予以处罚。
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74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以上罚没款总计人民币10474元。
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