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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西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二)项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处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8.5元;
2、罚款人民币50000 元。
以上罚没款总计人民币50148.5 元。
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