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线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二)项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的食品数量较少,金额较低,违法情节较为轻微,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经本局集体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139.5 元;
2、罚款人民币25000元。
以上罚没款总计人民币25139.5 元。
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