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通APP
欢迎访问台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当事人采购使用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综上,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中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48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
以上罚没款总计5011.48元。
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