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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采购使用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上,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中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13元。
以上罚没款总计人民币5016.13元
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