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通APP
欢迎访问台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当事人经营中使用不合格夏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综上,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中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64元。
3、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164元。
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