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台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米蕉核查处置情况公示

来源:台江区 发布时间: 2024-02-19 09:19 浏览量: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受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台江区凤意便利店(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19日,抽样日期为2023年11月19日)进行监督抽检,抽检结论为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同时,因当事人于2023年6月29日因违法销售不合格海带苗案中被我局予以行政处罚,故本案中当事人行为符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十三)项所规定的从重处罚的情形,其违法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来处罚。

当事人进货时未履行索票索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来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1、罚款5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29.65元。

以上罚没款总计55129.65元。

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