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 | 事项名称 | 子项 | 证明事项 | 法律法规依据 | ||
1 | 台江区民宗局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初审 | 资金证明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五条:(四)必要的资金证明 | ||
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初审 | 资金证明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五条:(四)必要的资金证明 | |||||
2 | 台江区民宗局 | 民族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查及年度检查的初审 | 民族宗教团体成立前审查 | 拟设立的办公地点的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成立社会团体,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 ||
必要的资金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成立社会团体,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 ||||||
3 | 台江区民宗局 |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审核 |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审核 | 离婚证明、离婚协议或收养证明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条 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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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三)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