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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区金融和科技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来源:区金科局 发布时间: 2023-06-29 16:4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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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及省工信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决定,进一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为进一步加强经济管理,加强对各类对象的监督管理,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根据《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要求,结合台江区金融和科技局职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工信部门依据经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属地层级管理原则,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全区列入随机抽查名录库的各类工业调查对象进行现场抽查,并将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检查任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进行检查。   

 

    第四条 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台江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随时进行动态更新。各抽查事项由相关业务科室牵头,严格按照已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会同相关专业人员在全区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第五条 建立的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在台江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人员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前,各抽查事项由相关业务科室牵头,从本单位的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通过摇号的方式随机抽取2名以上检查人员,并负责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指导。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六条 及时更新完善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抽查事项所涉及的调查对象作为随机抽查对象,通过摇号的方式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七条 各抽查事项的责任科室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原则上每年开展随机抽查不少于2次,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5%,具体抽查时间由责任科室自行安排。有关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八条 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九条 “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资料应当作为抽查全过程进行记录备案。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由责任科室形成最终报告上报局党组。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人姓名、检查单位名称、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查对象执行文件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检查结束后,相关责任科室及时做好检查档案移交归档并做到妥善保管。   

 

    第十条 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程序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该整改的及时责令整改。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按照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如有必要,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十二条 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检查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三条 按照信息公开和“一抽查一通报”的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台江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适时进入“一张网”,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调查对象守法自觉性。   

 

    第十四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