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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台江区城市管理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台江区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3-12-05 16:0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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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福州市台江区城市管理局“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及《台江区城市管理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政府监管方式,规范台江区城市管理局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抽查时间地点

  时间:2023年12月1日。早上检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企业,下午检查生活垃圾分类企业。

  地点:1.台江区鳌兴路331号环卫公寓(福州玉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2.台江区苍霞街道同德路10号(福州市台江区美盛洁环境服务有限公司);3.台江区宁化支路白马河新村(福州正轩洁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项目部);4.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产业基地二期5#楼(福州大弘朗洁环保有限公司)。

  二、抽查事项

  (一)对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情况的监督检查

  从事道路清扫保洁的企业应该遵守下列规定:

  1.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

  2.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3.清扫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企业应该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生活垃圾类别、运输量、作业时间等,配备相应的作业人员和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

  2.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3.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地点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4.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或者进行敞开式分拣、压缩和转运生活垃圾;

  5.及时清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保持生活垃圾转运设备和周边环境整洁;

  6.对分类运输车辆和生活垃圾转运站设备实行日常养护,并规范作业;

  7.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定期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二)垃圾分类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做好分类管理员的日常监管、定期考核,确保人员定时定点、在岗在位、规范作业;

  2.加强分类屋(亭)日常管理,落实“八有八无”;

  3.每日定时开放分类屋(亭),非投放时段屋关闭,桶加锁,人撤离;

  4.投放时段结束,安排分类管理员协助收运企业及时分类清运垃圾;

  5.与社区、物业企业共同做好分类投放点卫生及设施管养、维护;

  6.与社区、物业企业共同开展分类宣传、培训及志愿服务活动;

  三、实施现场检查

  1.表明来意。开展现场实地核查,执法检查人员应表明身份,当场出示执法证,说明检查依据、检查意图和检查流程,要求市场主体予以配合。

  2.核验市场主体人员身份。执法检查人员应核验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受委托人等在场人员身份等证明材料。

  3.开展现场核查。执法检查人员应按照明确的检查项目及要求,通过查阅材料、查看现场、询问当事人和知情人等方式进行核查。执法检查人员在核查过程中应依法做好调查取证和证据固定工作,无法提取材料原件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在实施检查中,有条件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对执法核查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没有条件的,执法检查人员应通过拍照等方式记录重要的执法过程,记录资料应按照规定归档保存。

  市场主体有拒绝执法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拒绝或不如实或不按要求向执法检查人员提供相关材料、阻扰妨碍检查工作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等情形的,可视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应按规定予以公示。市场主体拒绝接受检查违反法律法规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4.清点接收检查材料。检查材料确需封存带回核查的,检查人员应逐项清点材料,并与市场主体办理交接手续。能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提供材料的,无须重复提交材料。

  5.填写核查记录。执法检查人员应根据现场核查实际情况,如实填写核查记录并签字确认。执法检查人员应要求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受委托人签字并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受委托人拒绝的,执法检查人员应注明情形。

  四、抽查结果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由检查人员填写《检查存在问题整改表》,明确存在问题及整改时限,要求市场主体限期改正。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由检查人员填写《“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发现问题案件移送函》,移送区执法大队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五、有关要求

  1.由局执法科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按照《台江区城市管理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确定的抽查比例,随机抽取市场主体和执法检查人员。

  2.检查人员应当在抽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信息及检查案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抽查工作方案、现场检查文书、整改情况表、检查结果、违法违规处理情况、现场检查照片等材料)报送至局执法科,由局执法科在1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信息报信息公开人员通过局门户网站、区政府“双随机、一公开”专栏等平台予以公示。

 

 

 

福州市台江区城市管理局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