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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责任事项表) | |||||||
序号 | 部门职责 | 主要依据 | 具体责任事项 | 事项类型 | 责任处室(单位)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卫生、计划生育和中医药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筹规划和协调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4.《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14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 5.《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5年11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 6.《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台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台政办〔2015〕50 号) 》 |
综合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制工作 | 指导协调 | 医政疾妇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要求做好规划编制的协调衔接工作的;2.未按要求遵循规划编制论证程序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2 | 拟订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落实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 发展规划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要求做好规划编制的协调衔接工作的;2.未按要求遵循规划编制的社会参与和专家论证程序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3 | 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并监督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 发展规划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家庭发展) | ||||
4 | 二、负责拟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拟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按规定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 2.《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台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台政办〔2015〕50 号) |
拟订紧急医学救援预案 | 其他 | 医政疾妇科 (应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重大决策部署的;2.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3.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4.推卸责任,贻误工作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5 |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37 号)2.《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5号)5.《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台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台政办〔2015〕50 号) | 拟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 | 发展规划 | 医政疾妇科 (疾控妇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要求做好规划编制的协调衔接工作的;2.未按要求遵循规划编制的社会参与和专家论证程序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6 | 二、负责拟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拟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按规定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37 号)2.《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5号)5.《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台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台政办〔2015〕50 号) |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 | 其他 | 医政疾妇科 (应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要求做好规划编制的协调衔接工作的;2.未按要求遵循规划编制的社会参与和专家论证程序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7 | 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 | 指导协调 | |||||
8 | 负责拟订和指导落实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政策措施和饮用水卫生监督政策措施 | 指导协调 | 医政疾妇科 (疾控妇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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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监测、调查、评估 | 其他 | |||||
10 |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 其他 | |||||
11 | 控制现场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办公室 (综合监督) 区卫生监督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6.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9.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10.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2.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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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查封或者扣押涉嫌违饭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
13 | 三、负责拟订和指导落实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政策和饮用水卫生监督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牵头协调全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 1.《传染病防治法》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第 376 号)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5号)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6.《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7.《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8.《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5年6月2日卫生部)9.《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交通部卫生部2004年第2号)10.《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1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1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5号令)13.《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7号令)1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 15.《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台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台政办〔2015〕50 号) | 公共场所卫生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区疾控中心 (行政许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11.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14 | 二次供水卫生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
15 | 放射诊疗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医政疾妇科 (行政许可) | ||||
16 | 三、负责拟订和指导落实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政策和饮用水卫生监督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牵头协调全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 1.《传染病防治法》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第 376 号)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5号)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6.《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7.《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8.《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5年6月2日卫生部)9.《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交通部卫生部2004年第2号)10.《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1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1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5号令)13.《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7号令)1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 15.《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台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台政办〔2015〕50 号)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办公室 (综合监督) 区卫生监督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2.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省级清单属地管理 |
17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清单属地管理 | ||||
18 | 采供血机构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清单属地管理 | ||||
19 |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清单属地管理 | ||||
20 | 相关单位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清单属地管理 | ||||
21 | 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清单属地管理 | ||||
22 | 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清单属地管理 | ||||
23 | 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清单属地管理 | ||||
24 | 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清单属地管理 | ||||
25 | 医务工作者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清单属地管理 | ||||
26 |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事件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 | 三、负责拟订和指导落实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政策和饮用水卫生监督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牵头协调全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 1.《传染病防治法》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第 376 号)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5号)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6.《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7.《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8.《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5年6月2日卫生部)9.《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交通部卫生部2004年第2号)10.《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1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1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5号令)13.《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7号令)1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 15.《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台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台政办〔2015〕50 号)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依法履行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办公室 (综合监督) 区卫生监督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2.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省级清单属地管理 |
28 |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清单属地管理 | ||||
29 | 未按照鼠疫防治要求违法捕猎旱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清单属地管理 | ||||
30 | 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清单属地管理 | ||||
31 |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清单属地管理 | ||||
32 |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清单属地管理 | ||||
33 |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 |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未获得健康合格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 | 公共场所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 | 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 行政处罚 | |||||
37 | 三、负责拟订和指导落实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政策和饮用水卫生监督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牵头协调全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 1.《传染病防治法》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第 376 号)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5号)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6.《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7.《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8.《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5年6月2日卫生部)9.《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交通部卫生部2004年第2号)10.《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1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1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5号令)13.《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7号令)1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 15.《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台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台政办〔2015〕50 号) |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办公室 (综合监督) 区卫生监督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2.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38 | 学校教学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9 | 学校卫生防护等不符合要求,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0 |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1 | 拒绝或者妨碍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管理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2 |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3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4 |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5 |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6 |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7 | 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8 | 三、负责拟订和指导落实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政策和饮用水卫生监督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牵头协调全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 1.《传染病防治法》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第 376 号)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5号)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6.《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7.《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8.《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5年6月2日卫生部)9.《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交通部卫生部2004年第2号)10.《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1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1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5号令)13.《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7号令)1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 15.《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台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台政办〔2015〕50 号) |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办公室 (综合监督) 区卫生监督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2.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49 | 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0 | 医疗机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1 |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2 |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3 | 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4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5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6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7 | 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8 | 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9 | 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0 | 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1 | 三、负责拟订和指导落实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政策和饮用水卫生监督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牵头协调全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 1.《传染病防治法》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第 376 号)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5号)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6.《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7.《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8.《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5年6月2日卫生部)9.《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交通部卫生部2004年第2号)10.《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1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1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5号令)13.《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7号令)1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 15.《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台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台政办〔2015〕50 号) | 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办公室 (综合监督) 区卫生监督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2.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62 |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3 | 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4 | 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5 | 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6 |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7 | 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8 | 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9 | 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0 | 对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1 | 三、负责拟订和指导落实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政策和饮用水卫生监督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牵头协调全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 1.《传染病防治法》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第 376 号)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5号)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6.《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7.《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8.《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5年6月2日卫生部)9.《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交通部卫生部2004年第2号)10.《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1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1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5号令)13.《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7号令)1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 15.《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台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台政办〔2015〕50 号) | 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办公室 (综合监督) 区卫生监督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2.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72 |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3 | 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4 | 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5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6 | 定期对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省级清单属地管理 | |||
77 | 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省级清单属地管理 | ||||
78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年度审核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省级清单属地管理 | ||||
79 | 对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省级清单属地管理 | ||||
80 | 学校的卫生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省级清单属地管理 | ||||
81 | 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省级清单属地管理 | ||||
82 | 三、负责拟订和指导落实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政策和饮用水卫生监督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牵头协调全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 1.《传染病防治法》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第 376 号)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5号)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6.《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7.《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8.《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5年6月2日卫生部)9.《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交通部卫生部2004年第2号)10.《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1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1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5号令)13.《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7号令)1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 15.《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台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台政办〔2015〕50 号) |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办公室 (综合监督) 区卫生监督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省级清单属地管理 |
83 |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省级清单属地管理 | ||||
84 | 学校卫生工作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省级清单属地管理 | ||||
85 | 卫生监督员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省级清单属地管理 | ||||
86 | 预防性健康检查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省级清单属地管理 | ||||
87 | 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省级清单属地管理 | ||||
88 | 消毒工作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省级清单属地管理 | ||||
89 | 放射诊疗工作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省级清单属地管理 | ||||
90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省级清单属地管理 | ||||
91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省级清单属地管理 | ||||
92 | 职业病诊断机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省级清单属地管理 | ||||
93 |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省级清单属地管理 | ||||
94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省级清单属地管理 | ||||
95 | 四、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基层卫生、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完善合理分级诊疗模式。 | 1.《母婴保健法》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3.《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计生科字〔1989〕20号)4.《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14号)5.《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卫生部15号)6.《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卫生部64号)7.《《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台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台政办〔2015〕50 号) | 拟订基层卫生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 发展规划 | 医政疾妇科 (疾控妇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要求做好规划编制的协调衔接工作的;2.未按要求遵循规划编制的社会参与和专家论证程序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96 | 指导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 指导协调 | 医政疾妇科 (社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重大决策部署的; 2.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 3.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 4.推卸责任,贻误工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97 | 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完善合理分级诊疗模式 | 其他 | 医政疾妇科 (医政医管) | ||||
98 | 四、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基层卫生、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完善合理分级诊疗模式。 | 1.《母婴保健法》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3.《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计生科字〔1989〕20号)4.《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14号)5.《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卫生部15号)6.《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卫生部64号)7.《《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台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台政办〔2015〕50 号) | 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办公室 (综合监督) 区卫生监督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省级清单属地管理 |
99 | 母婴保健工作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省级清单属地管理 | ||||
100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确认 | 行政确认 | 医政疾妇科 (疾控妇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8.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9.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确认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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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
102 | 推进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 指导协调 | 医政疾妇科 (医政医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要求做好规划编制的协调衔接工作的; 2.未按要求遵循规划编制的社会参与和专家论证程序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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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指导基层卫生、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 | 指导协调 | 医政疾妇科 计划生育基层指导科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 管理) | ||||
104 | 四、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基层卫生、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完善合理分级诊疗模式。 | 1.《母婴保健法》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3.《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计生科字〔1989〕20号)4.《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14号)5.《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卫生部15号)6.《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卫生部64号)7.《《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台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台政办〔2015〕50 号) | 拟订基层卫生、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 发展规划 | 医政疾妇科 计划生育基层指导科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 管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要求做好规划编制的协调衔接工作的; 2.未按要求遵循规划编制的社会参与和专家论证程序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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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五、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政策;组织实施全区医疗机构准入、校验和评审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依法规范医疗服务区场;指导平安医院建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献血法》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4.《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5.《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59号)6.《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36号)7.《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8.《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80 号) 9.《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10.《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9号)11.《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12.《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14号)13.《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53号)14.《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44号)15.《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38号)16.《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58号)17.《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18.《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闽卫医函2012【619】号)19.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台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台政办〔2015〕50 号) | 医师执业注册许可 | 行政许可 | 医政疾妇科 (行政许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11.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106 | 护士执业注册许可 | 行政许可 | |||||
107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许可 | 行政许可 | |||||
108 | 医疗机构执业注册许可 | 行政许可 | |||||
109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许可 | 行政许可 | |||||
110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
111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
112 | 五、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政策;组织实施全区医疗机构准入、校验和评审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依法规范医疗服务区场;指导平安医院建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献血法》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4.《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5.《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59号)6.《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36号)7.《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8.《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80 号) 9.《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10.《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9号)11.《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12.《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14号)13.《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53号)14.《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44号)15.《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38号)16.《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58号)17.《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18.《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闽卫医函2012【619】号)19.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台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台政办〔2015〕50 号) |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医政医管科 卫生监督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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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医政医管科 卫生监督所 | ||||
114 |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 | 行政监督检查 | 医政医管科 卫生监督所 | ||||
115 | 对所辖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办公室 (综合监督) 区卫生监督所 | ||||
116 | 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
117 | 对实验室的记录、档案、报告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省级清单属地管理 | ||||
118 | 对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是否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119 | 献血工作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省级清单属地管理 | ||||
120 | 医师执业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省级清单属地管理 | ||||
121 | 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省级清单属地管理 | ||||
122 | 与中医药有关工作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省级清单属地管理 | ||||
123 | 人体器官移植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省级清单属地管理 | ||||
124 | 护士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省级清单属地管理 | ||||
125 |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使用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省级清单属地管理 | ||||
126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省级清单属地管理 | ||||
127 | 人类精子库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省级清单属地管理 | ||||
128 | 五、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政策;组织实施全区医疗机构准入、校验和评审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依法规范医疗服务区场;指导平安医院建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献血法》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4.《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5.《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59号)6.《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36号)7.《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8.《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80 号) 9.《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10.《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9号)11.《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12.《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14号)13.《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53号)14.《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44号)15.《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38号)16.《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58号)17.《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18.《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闽卫医函2012【619】号)19.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台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台政办〔2015〕50 号) | 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办公室 (综合监督) 区卫生监督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省级清单属地管理 |
129 | 血站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省级清单属地管理 | ||||
130 | 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省级清单属地管理 | ||||
131 | 卫生行政许可行为和被许可人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省级清单属地管理 | |||
132 | 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省级清单属地管理 | ||||
133 | 单采血浆站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省级清单属地管理 | ||||
134 |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日常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省级清单属地管理 | ||||
135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履行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省级清单属地管理 | ||||
136 | 拟订并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等有关政策 | 政策法规 | 医政疾妇科 (医政医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要求完成起草和组织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3.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的; 4.其他违反政策法规制定工作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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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依法规范医疗服务市场 | 指导协调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重大决策部署的; 2.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 3.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 4.推卸责任,贻误工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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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指导平安医院建设 | 指导协调 | |||||
139 | 六、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监管体制综合改革;负责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健全网络化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运行机制;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适应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等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 1.《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闽委发〔2015〕3号) 2.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台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台政办〔2015〕50 号) |
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 | 指导协调 | 医政疾妇科 (医政医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重大决策部署的; 2.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 3.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 4.推卸责任,贻误工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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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推进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 指导协调 | |||||
141 | 负责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 指导协调 | |||||
142 |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 指导协调 | |||||
143 |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组织实施国家药物制度,指导监督药物采购和管理;依法建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 | 1.《药品管理法》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3.《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 4.《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5.《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 6.《处方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令第53号)7.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台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台政办〔2015〕50 号)) | 医疗广告证明 | 公共服务 | 医政疾妇科 (行政许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重大决策部署的; 2.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 3.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 4.推卸责任,贻误工作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144 | 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的采购与管理。 | 指导协调 | 医政疾妇科 (医政医管) | ||||
145 | 依法建立完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 | 其他 | 医政疾妇科 (疾控妇幼) | ||||
146 | 八、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和机制,健全中医药服务和管理体系,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制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六位一体”全面发展。 | 1.《中医药条例》(卫生部374号) 2.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台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台政办〔2015〕50 号) |
制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 发展规划 | 医政疾妇科 (中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要求做好规划编制的协调衔接工作的; 2.未按要求遵循规划编制的社会参与和专家论证程序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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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九、负责组织推进区属公立医疗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按规定负责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监管。 | 1.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台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台政办〔2015〕50 号) | 完善医疗机构运行管理制度 | 指导协调 | 医政疾妇科 (医政医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重大决策部署的; 2.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 3.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 4.推卸责任,贻误工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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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局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 | 公共服务 | 办公室 | |||||
148 | 制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和监督协查 | 其他 | 办公室 (财务) | ||||
149 | 十、负责完善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组织实施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推动实施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 1.《人口计划生育法》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 3.《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14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 4.《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改革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意见》(闽人口发【2009】37号) 5.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台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台政办〔2015〕50 号) |
完善生育政策 | 其他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基层指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重大决策部署的; 2.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 3.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 4.推卸责任,贻误工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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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 医政疾妇科 (疾控妇幼) | |||||
151 | 开展出生人口动态监测;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兑现奖惩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基层指导) | |||||
152 | 组织实施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推动实施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 医政疾妇科 (疾控妇幼) | |||||
153 | 十一、推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计划生育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并推动落实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 |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14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 3.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台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台政办〔2015〕50 号) | 推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 | 指导协调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计划生育家庭发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重大决策部署的; 2.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 3.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 4.推卸责任,贻误工作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154 | 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 | 指导协调 | |||||
155 | 建立计划生育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 | 指导协调 | |||||
156 |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 指导协调 | |||||
157 | 十二、拟订并组织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推动各地建立流动人口医疗卫生、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2.《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委办[2006]8号)3.《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开展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国人口发[2010]17号)4.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台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台政办〔2015〕50 号) | 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 发展规划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要求做好规划编制的协调衔接工作的; 2.未按要求遵循规划编制的社会参与和专家论证程序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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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 | 其他 | |||||
159 | 推动流动人口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 | 其他 | |||||
160 | 开展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工作 | 其他 | |||||
161 | 十三、拟订并指导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完善并指导实施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 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74号)2.《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4号)3.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试行)((闽政办〔2010〕204号))4.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台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台政办〔2015〕50 号) | 拟订并指导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 | 发展规划 | 医政疾妇科 (宣传教育科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要求做好规划编制的协调衔接工作的;2.未按要求遵循规划编制的社会参与和专家论证程序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162 |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 | 公共服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而予以备案的;3.擅自增设备案程序或条件的;4.在审核备案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审核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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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完善并指导实施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 公共服务 | |||||
164 | 十四、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 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74号) 2.《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4号) 3.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和《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的通知((闽卫科教[2007]238号) 4.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台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台政办〔2015〕50 号) |
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 | 发展规划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要求做好规划编制的协调衔接工作的; 2.未按要求遵循规划编制的社会参与和专家论证程序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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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 | 发展规划 | |||||
166 | 十五、监督检查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落实,指导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体系建设,指导规范执法行为,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5.《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6.《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7.《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14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 8.《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6月2日通过)9.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台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台政办〔2015〕50 号) | 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办公室 (综合监督) 区卫生监督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2.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省级清单属地管理 |
167 | 医疗卫生机构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8 | 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9 | 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0 | 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1 | 泄露患者隐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2 | 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3 | 买卖遗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4 | 倒卖器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5 | 未经省红十字会登记的单位接受遗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6 | 对遗体利用完毕处理不当的,或者有侮辱遗体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7 | 医师擅自摘取器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8 | 中医医疗机构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9 | 中医医疗机构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中医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0 |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1 | 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2 | 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3 | 十五、监督检查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落实,指导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体系建设,指导规范执法行为,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5.《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6.《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7.《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14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 8.《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6月2日通过)9.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台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台政办〔2015〕50 号) | 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办公室 (综合监督) 区卫生监督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2.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184 | 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5 | 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6 |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7 | 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8 | 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9 | 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0 |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1 | 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2 |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3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4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规定履行医师执业注销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5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6 |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7 | 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8 | 医疗机构违反规定,损害伤病员合法权益,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9 |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0 | 十五、监督检查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落实,指导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体系建设,指导规范执法行为,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5.《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6.《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7.《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14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 8.《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6月2日通过)9.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台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台政办〔2015〕50 号) | 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办公室 (综合监督) 区卫生监督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2.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201 | 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2 | 医疗机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3 |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4 | 医疗卫生机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5 | 医疗卫生机构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6 | 医疗卫生机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7 | 医疗卫生机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8 | 医疗卫生机构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9 | 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0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1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2 | 十五、监督检查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落实,指导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体系建设,指导规范执法行为,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5.《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6.《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7.《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14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 8.《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6月2日通过)9.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台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台政办〔2015〕50 号)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办公室 (综合监督) 区卫生监督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2.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213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2.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214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5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6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7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8 | 十五、监督检查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落实,指导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体系建设,指导规范执法行为,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5.《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6.《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7.《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14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 8.《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6月2日通过)9.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台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台政办〔2015〕50 号)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对污水、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办公室 (综合监督) 区卫生监督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2.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219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收治的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0 | 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1 |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未及时向卫生、环境保护行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2 | 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3 |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4 | 十五、监督检查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落实,指导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体系建设,指导规范执法行为,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5.《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6.《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7.《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14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 8.《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6月2日通过)9.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台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台政办〔2015〕50 号) | 逾期拒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办公室 (综合监督) 区卫生监督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2.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225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6 |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清单属地管理 | ||||
227 | 未取得有关合格证书出具医学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清单属地管理 | ||||
228 | 未取得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清单属地管理 | ||||
229 | 违反生育证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
230 |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1 | 医疗机构被责令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2 | 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清单属地管理 | ||||
233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征收的; 2.擅自改变行政征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征收的; 4.将征收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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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十五、监督检查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落实,指导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体系建设,指导规范执法行为,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5.《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6.《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7.《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14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 8.《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6月2日通过)9.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台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台政办〔2015〕50 号) |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办公室 (综合监督) 区卫生监督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6.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9.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10.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2.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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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十六、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统计、信息分析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台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台政办[2015]50号) | 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 | 指导协调 | 医政疾妇科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重大决策部署的; 2.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 3.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 4.推卸责任,贻误工作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236 | 推进人口信息化工作,建设人口信息库,完成人口计生统计 | 其他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计划生育基层指导科) | ||||
237 | 十七、负责区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有关工作;负责区级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 区属保健对象医疗保健医疗费用审核、报销 | 其他 | 办公室 (财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重大决策部署的; 2.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 3.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 4.推卸责任,贻误工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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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 其他 | 医政疾妇科 (医政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