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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储存和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来源:台江区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 2022-08-04 09:46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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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疫苗储存、运输,加强疫苗质量管理,保障预防接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 年版)、《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新冠病毒疫苗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卫疾控发明电 〔2021〕44 号)、《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加强新冠病毒疫苗储运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有专职人员负责疫苗管理,并接受相关业务培训,做好疫苗的储存、运输工作。  

  第三条 中心应当装备保障疫苗质量的储存、运输冷链设施设备,并配有温度监测器材或设备, 疫苗运输车必须配备车辆定位系统。 

  第四条 存储疫苗的场所应当安装有防盗、防火设施设备,有视频监控全覆盖,安排专人值班,防止被盗。 

  第五条 用于疫苗储存的冷库应当安装自动温度监测系统,具有不间断监测、连续记录、数据存储、显示及报警功能,配有备用制冷机组、备用发电机组或安装双路电路。冷藏车能自动调控、显示和记录温度状况。  

  第六条 冷藏车、冰库在储存、运输疫苗前应当达到相应的温度要求。  

  第七条 建立健全冷链设备档案,并对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运行状况进行记录。  

  第八条 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储存和运输疫苗,并对疫苗的储存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 

   第九条 供应或分发疫苗时,应当向收货方提供疫苗运输的设备类型、起运和到达时间、本次运输过程的疫苗运输温度记录、发货单等资料, 做到双人运送、双人核实签字,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储运、 配送记录。 

  第十条 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索取和检查疫苗生产企业或疫苗配送企业提供的《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进口疫苗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收货时应当核实疫苗运输的设备类型、本次运输过程的疫苗运输温度记录,对疫苗运输工具、疫苗冷藏方式、疫苗名称、生产企业、规格、批号、有效期、数量、用途、启运和到达时间、启运和到达时的疫苗储存温度和环境温度等内容进行核实并做好记录。  

  (一)对于资料齐全、符合冷链运输温度要求的疫苗,方可接收。严格执行疫苗出入库扫码工作, 落实疫苗电子追溯管理,实现疫苗全程可追溯。  

  (二)对资料不全、符合冷链运输温度要求的疫苗,中心可暂存该疫苗。待补充资料,符合第一款要求后办理接收入库手续。 

   (三)对不能提供本次运输过程的疫苗运输温度记录或不符合冷链运输温度要求的疫苗,不得接收。  

  第十一条 对验收合格的疫苗,按照规定的温度要求储存,按疫苗品种、批号分类码放。疫苗储存设备不得存放其他无关物品。 

  第十二条 按照有效期或进货先后顺序供应、分发疫苗。  

  第十三条 定期对储存的疫苗进行检查并记录,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不符合储存温度要求的疫苗,采取隔离存放、设置警示标志等措施。对于需报废的疫苗,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下,按照相关规定统一销毁,并如实记录销毁、回收情况,销毁记录保存5年以上。 

  第十四条 在特殊情况下,如停电、储存运输设备发生故障,造成温度异常的,须填写“疫苗储存和运输温度异常情况记录表”,并报疫苗生产企业评估其对产品质量的潜在影响。经评估对产品质量没有影响的,可继续使用。经评估对产品质量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当在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