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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医疗机构和医师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来源:台江区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 2021-02-26 09:3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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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医疗机构和医师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辖区各医疗机构: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的通知》(榕政综〔2016176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社会信用建设规划提升城市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6261号)、《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医疗机构和医师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榕卫政法〔201720号)和《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信用承诺工作的通知》(榕卫政法〔2018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卫生计生行业信用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师的诚信行为,夯实医疗卫生行业信用基础,促进卫生计生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实施医疗机构和医师信用承诺制度通知如下:

一、信用承诺的对象

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和助理执业医师

二、信用承诺的内容

承诺对象以书面形式(详见附件)公开作出承诺,承诺的内容应包括:

(一)医疗机构或医师本人提供的所有资料或信息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按照要求规范操作、规范管理,强化自律,诚实守信,不造假、不失信。

(三)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单位)的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违规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四)严格遵守报告制度,及时如实地报告有关情况,不瞒报、不虚报。

(五)按照信用管理要求,在城市信用门户网站或有关部门网站等公开信用承诺信息。

(六)根据相关管理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三、实施信用承诺的程序

(一)承诺确定

区卫计局建立信用承诺制度,进一步明确《信用承诺书》的具体内容,制定格式化文本,并负责本行政机关发证的医疗机构和医师的信用承诺制度的落实。

(二)组织承诺

区卫计局负责指导和组织医疗机构和医师签订《信用承诺书》,信用承诺由申请主体自愿作出有关承诺,不得作为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

(三)存档备案

区卫计局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和医师签订的《信用承诺书》,作为承诺对象的信用记录,纳入信用档案进行管理。

(四)社会公示

区卫计局将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人员签订信用承诺的情况,公布行业签订《信用承诺书》的情况。

(五)信用应用

区卫计局将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和医师信用考评机制,建立“红黑名单”档案,将履行信用承诺情况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认定、年度检查的依据。对严重失信的,建立失信名单或纳入“黑名单”,同时抄告实施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对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

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是落实市委、市政府等有关部门构建社会信用体系部署要求,是促进卫生计生事业健康发展重要措施。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学习政策文件精神,明确相关管理部门和责任人,落实信用管理规定,推动形成守信自律、监管到位的良好信用管理环境。

(二)组织实施

1、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组织本机构《医疗机构信用承诺书》和《医师执业信用承诺书》的签订工作。《医疗机构信用承诺书》由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承诺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医师执业信用承诺书》由医师本人承诺并签字(承诺书使用A4纸双面打印)。

2、区卫计局办证窗口负责组织《医师执业注册信用承诺书》的签订工作,将其作为医师申请执业注册的提交材料,纳入医师执业注册档案进行管理。

(三)加强宣传

区卫计局将定期组织承诺对象集中开展法律法规培训和信用管理培训工作,增强其依法行医、诚信行医的意识。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定期开展信用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增强相关人员的信用自律意识。

(四)强化监管

区卫计局将实施信用承诺制度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督导考核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检查、考核、通报等工作制度,确保信用承诺制度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五)其他事项

1、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站等机构应签订《医疗机构信用承诺书》,同时组织本机构全体医师签订《医师执业信用承诺书》,填写本机构《医师执业信用承诺书签订情况汇总表》,于125日前报送至所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办公室。

2、福州台江医院、福州吴熙妇科中医院、福州东南妇幼医院、福州比华利美容医院、区妇幼保健院、上海卫生院、区牙病防治院等机构应签订《医疗机构信用承诺书》,同时组织本机构全体医师签订《医师执业信用承诺书》,填写本机构《医师执业信用承诺书签订情况汇总表》,于125日前报送至区卫计局医政医管科。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医疗机构信用承诺书》,同时组织本机构全体医师签订《医师执业信用承诺书》,填写本机构《医师执业信用承诺书签订情况汇总表》,并收集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站等机构的有关资料,整理汇总后于130日前报送区卫计局医政医管科。

联系人:医政医管科,翁瑞森、黄成,联系电话:83836035

       卫计窗口,陈艳红、董培敏,联系电话:83286639

 

附件:1、医疗机构信用承诺书

2、医师执业信用承诺书

3、《医师执业信用承诺书》签订情况汇总表

      4、医师执业注册信用承诺书

 

 

附件1

 

医疗机构信用承诺书

 

为了进一步加强自身卫生管理,强化自律意识,做到自律诚信经营,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水平,向广大消费者提供卫生、安全的医疗服务。在此,我代表本单位向社会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依法执业;主动接受卫生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办理执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校验及有效期延续等;

二、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医务人员基本情况公示板悬挂在明显处。按照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三、保证本医疗机构的科室设置、人员、设备以及业务用房等条件符合法定许可条件;

四、不开展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

五、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包括不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不使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以及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人员;不私自带徒从事诊疗活动;执业助理医师不单独执业);

六、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历书写基本规定》等要求印制、书写、使用、保管病历、处方、门诊日志和各项检查单等医学文书;

七、遵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不刊登、播发、张贴非法医疗广告;

八、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疫情报告,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送缴。

九、诚信执业。严格落实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定,严禁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宣传等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们将严格遵守本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日期:          

 

 

 


附件2

 

医师执业信用承诺书

 

为了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医疗卫生行业规范健康地发展,本人在此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爱岗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五、不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六、对急危患者,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绝不拒绝急救处置;

七、按规定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八、除正当治疗外,绝不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九、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

十、绝不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一、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十三、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以上承诺,诚请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如违反承诺,本人愿承担相应法律和纪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附件3

 

《医师执业信用承诺书》签订情况汇总表

 

 

本单位共有医师    名,其中执业医师    名,助理执业医师    名,已组织在本单位执业的医师签订了《医师执业信用承诺书》。已签订承诺书的执业医师     名,助理执业医师    名。

 

 

                                      

填报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附件4

 

医师执业注册信用承诺书

 

                        (注册机关名称)

        (姓名)                        (身份证号)确认本人在本次注册时填写的信息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并且不存在《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任一情形,特此承诺。如违诺,本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并按规定接受相应处罚。

承诺人:

承诺日期:

 

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