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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2023年台江区小学招生工作意见 》的政策解读

来源:台江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 2023-06-14 17:54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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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一、片内生入学办法

  (一)片内生的界定: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均应作为片内学生安排入学。

  (1)父(母)及适龄子女户籍(8月20日前落户,下同) 同在招生片内,父(母)持有同一地点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本办法所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不动产证书如无特指皆为100%产权的住宅用房)并作为日常生活居住地的。在招生时持有福州市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和福州市共有产权住房(保障类)视同个人拥有产权。

  (2)父母双方五城区内无房,父(母)及适龄儿童将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屋(祖父母辈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作为日常生活居住地,且户籍在同一地点的(如祖父母辈户 籍不在同一地点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3)祖辈和父辈共有房产(除祖辈、父母外,房屋所有权 证上没有其他人,父母房产份额在50%及以上),适龄儿童及父母一方户口在房产所在地,并作为日常居住地的。

  (二)根据《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实施“六年一户学位”政策的 通知》(榕教综〔2021〕50 号),五城区小学在“片内生”政策 的基础上,继续实施“六年一户学位”(即“一套房产六年内提供一 户家庭学位”)办法。

  2021年11月30 日以后(不含2021年11月30 日)取得房产(不含此前已签订房产交易合同并办理网上 备案但未取得产权证情况)的家庭,自子女入学登记之日起,对该房产学位予以锁定六年。

  2021年11月30日以后购买的房产,被用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小学居住地登记,或被用于他人子女落户(即挂户生)就读公办小学,均视为占用该处房 产片内学位。适龄儿童符合“片内生”条件,但不满足“六年一户” 要求的,由户口所在区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入学。

  (三)学龄儿童户籍在片内但不符合片内生条件的,属挂户生,由户籍所在区安排入学。

  二、特殊群体入学办法

  1.军人子女按《福建省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 办法》(政联〔2013〕1 号)及其补充通知(闽政联〔2017〕1 号)精神予以照顾安排,军人子女照顾对象申请就读台江区属学校的,由台江区人武部负责审核,区教育局复核后安排就学;申请就读省、市属学校的,分别报送省军区、警备区政治部门审核, 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核后安排就学。

  2.高层次人才子女按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联合印 发的《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5〕34 号)、《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办法》(榕政综〔2014〕303 号)精神予以照顾安排。

  3.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入学按公安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 号)及省教 育厅有关要求办理。 

  4.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 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建议》(榕政办〔2018〕279 号)及《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 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应急 〔2019〕51 号)精神予以照顾安排。 

  5.在我市投资经商的港澳同胞子女、华侨子女、外籍子女及 优秀回国人员子女等属国家、省、市特殊照顾对象的,按国家、 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予以照顾安排。 

  6.台商子女可以到区域内相对就近的定点小学就读,也可以 在居住地片区内小学就近入学。台商子女是指台湾同胞投资者子 女及台资企业的台籍工作人员子女。台商子女由监护人向市或县 (市)台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入学所需材料,经市或县(市) 台办审核后,由市或县(市)区台办于 7 月1日前统一造册报送 市或县(市)区教育局办理入学手续。 

  7.长期寄养在亲属家中且户籍关系同在片区内的孤儿、烈士 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可经当地教育局审批后就近安排入学。  

  8.住宅被征收人适龄子女按以下办法安排入学:  

  (1)原地安置且住宅被征收前符合片内生条件的,可在原 居住地片内小学入学,也可由户籍所在地安排入学;  

  (2)异地安置且已把安置地作为日常居住地但户口未迁移 的,可由安置地所在区安排入学;  

  (3)货币补偿安置且尚未购房的,可由户籍所在地安排入 学;以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后,自《房屋征收货币补偿 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住 宅划片区内小学入学。 

  9.台湾、香港、澳门及外籍适龄儿童和华侨子女需要在居住地附近小学就读的,可向居住地对应的学校提出申请安排入学。 

  父(母)片内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台胞适龄儿童, 学校可比照片内生规定(户籍要求除外)安排入学。 

  10.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在暂住的非户籍所在地(县、市、 区)申请安排入学:  

  (1)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2)父母双方因工作调动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 

  (3)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11.随迁子女指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来台江区居住 的非福州市户籍(港、澳、台、外籍等除外)人员的适龄子女。  

  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小学统一实行电脑派位招生,要保证本辖区内 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安排入学。在本市获得省优秀农民工以上荣 誉称号、市级劳模以上荣誉称号、市十佳农民工称号及见义勇为人员的随迁子女,可直接向居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 请,按相对就近入学原则先予安排。  

  12.除上述外,国家、省、市其他有关政策规定予以照顾的入学对象,按相应政策和规定安排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