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预决算公开管理规定(试行)
时间:2025-01-15 16: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推进和规范预决算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公开透明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29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闽财预〔201738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闽财预〔20201号)《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榕财预〔202419 号)《福州市台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台江区本级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台财〔20244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部门预决算,是指经区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

  第三条 预决算信息应遵循积极公开、强化责任、促进改革原则。预决算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第四条 预决算公开基本要求为坚持及时公开,内容准确,形式规范;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公开实效,聚焦社会热点,回应公众关切;坚持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公众找得着、看的懂、能监督。

第二章 公开主体和职责

  第五条 由我办秘书科牵头负责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除涉密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经区财政局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等预决算信息。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规定批复所属单位预决算并严格执行;

  (二)按规定公开办本级的预决算信息,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按要求开展本单位的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三)按规定完成各类预决算信息公开自查与迎检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各科室及各所属单位应树立依法公开观念,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切实履行主动公开义务,认真落实公开主体责任;加强沟通合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时间

  第七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以福州市台江区政府门户网站上设立的预决算公开专栏为主要平台,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第八条 经区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公开。所属单位预决算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应严格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完成预决算公开,鼓励适当提前公开时间,原则上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第四章 公开内容

  第九条 严格按区财政局规定的公开模板进行公开。对属于公开范围的部门预决算报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第十条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类级科目,其中:基本支出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具体细则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开预决算时应根据区财政局要求公开部门职责、机构设置、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预算绩效等情况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第五章 涉密事项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保密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按照“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做好涉密事项的定密、解密及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在依法公开部门预决算时,对涉密信息不予公开。部分内容涉密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区财政局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涉密信息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六章 舆情管理

  第十五条 应当加强社会反映评估和舆情引导,客观、准确、全面反映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前,主动对部门预决算公开中涉及财税政策、规章制度的一些专业名词做出解释说明,方便公众理解,并提前对公开后的社会反映进行研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跟踪收集舆情,做好舆论引导工作,主动回应关切预算公开过程中社会普遍关注的情况,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密切关注预算公开中反映出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区财政局预决算公开模板进行公开,实际执行过程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区财政局反馈。

  第十七条 所属单位应参照执行本规定。本规定未涉及事项,按区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台江区政府办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