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预决算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州市台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台江区本级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台财〔2024〕4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及下属单位。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预决算,是指经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
第三条 预决算信息应遵循积极公开、强化责任、促进改革原则。预决算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以公开为抓手,通过预决算公开促进管理规范,促进效能提高。
第四条 预决算公开基本要求为坚持及时公开,内容准确,形式规范;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公开实效,聚焦社会热点,回应公众关切;坚持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公众找得着、看的懂、能监督。
第二章 公开主体和职责
第五条 由部办公室牵头负责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除涉密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经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等预决算信息。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规定批复下属单位预决算并严格执行;
(二)按规定公开部门的预决算信息,指导和监督下属单位按要求开展本单位的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三)按规定完成各类预决算信息公开自查与迎检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部机关及下属单位应树立依法公开观念,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切实履行主动公开义务,认真落实公开主体责任;局各科室加强沟通合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时间
第七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以福州市台江区政府门户网站上设立的本级政府预决算公开专栏为主要平台,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第八条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部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下属单位预决算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公开内容
第九条 严格按财政部门规定的公开模板进行公开。对属于公开范围的部门预决算报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第十条 公开预决算表时应根据财政部门要求公开部门职责、机构设置、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占用使用、预算绩效等情况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定密、解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审查程序规范,审查责任明确。
第十二条 按照规定要求,做好预决算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动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情况,及时解疑释惑,避免社会公众误解,密切关注工作中反映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财政部门预决算公开模板进行公开,实际执行过程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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