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家庭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6-09-08 17:14

  1、为鼓励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发展,对家庭服务企业为员工制家庭服务员按月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按实际缴交人数,给予年人均不超过15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扶持年限3年。对本条第二款视同已缴交社会保险的员工制家庭服务员,企业为其补充缴交上述“五险”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2、为鼓励家庭服务企业规模化发展,支持优势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特许加盟等方式,整合家庭服务社会资源,开设连锁经营网点。对已拥有5家以上直营连锁门店的家庭服务企业,每新增设1个连锁经营门店,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3、家庭服务员专项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为进一步提升家庭服务员专业技能,在实施家庭服务员岗前基本技能培训的基础上,每年市商贸服务业局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家庭服务员专项职业技能培训,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家庭服务经营企业,按任务数给予每人200元的一次性补贴。

  4、家庭服务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为鼓励家庭服务人员持证上岗,不断提高职业技能,对当年度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所属企业适当的考核鉴定费补助,最高不超过鉴定收费标准的80%。

  5、家庭服务信息平台建设补助。支持社会力量、团体、企业牵头创办家庭服务信息平台,促进家庭服务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服务信息平台应具备家庭服务诚信监督、诉求投诉、信息咨询、供需对接等功能。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给予50%的补助,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单个项目累计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6、 家庭服务企业品牌建设奖励。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家庭服务企业,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商标发展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2]220号)的有关规定给予扶持奖励。对获评“全国百强千户”的家庭服务企业,给予百强企业4万元和千户企业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来源:区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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