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加大脱贫攻坚力度推动小康社会全面建成的实施方案
时间:2017-06-19 17:14

  根据中央、福建省民政厅及福州市打赢脱贫攻坚战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民政工作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化认识,进一步明确民政脱贫攻坚的目标任务

  脱贫攻坚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是巩固党执政基础的内在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本要求。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要求,要把革命老区作为脱贫攻坚重点,支持革命老区加快发展。全市民政部门要全面落实脱贫攻坚民政工作任务,紧密结合福建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扎实推进脱贫攻坚战中涉及民政职能的各项工作落实,为打赢脱贫攻坚战作出积极贡献。到2020年,全面完成救助政策兜底脱贫一批的目标任务,加大对革命老区开发建设的扶持力度,落实“老区优先、适当倾斜”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和关爱工作机制,全面落实优待抚恤政策,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汇集社会帮扶资源,开展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活动,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有效对接。

  二、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一)开展精准扶贫实现兜底脱贫

  1.实行农村低保兜底脱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完善落实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相适应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在省定农村低保标准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适当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实现与国家、省定扶贫标准相衔接,将无法通过开发性扶贫措施实现脱贫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给予兜底保障,做到应保尽保。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统筹纳入扶贫政策覆盖范围。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加强动态管理,实施缓退机制,落实分类施保。建立健全跨部门、常态化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推进信息互联互通和自动核对,提高精准识别能力。全面落实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政策。(责任单位:社会救助救灾处、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处)

  2.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认真落实《福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榕政综〔2017〕96号),将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城市“三无”人员救济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2017年5月底前,全面完成现有特困人员清核认定,按照新的救助供养政策为其提供相应保障;到2020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应率达到50%以上。加强乡镇敬老院等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改造,进一步摸索乡镇敬老院“公建民营”连锁化运营模式,积极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力量参与到乡镇敬老院建设运营,继续推进乡镇敬老院规范化、常态化管理,提升供养服务机构托底保障能力。(责任单位:社会救助救灾处)

  3.加大临时救助力度。2016年起,临时救助资金按当地户籍人口每人每年7元的标准筹集,在扣除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后,其余资金由各县(市、区)自行负担。“十三五”期间,将按照省厅统一部署要求,继续推动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标准逐步提高。认真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榕政综〔2015〕357号),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标准,优化申请审批程序,建立健全主动发现、信息共享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工作机制,在政策范围内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率,实现临时救助政策兜底保障、救急难功效。(责任单位:社会救助救灾处)

  4.加强农村受灾贫困家庭的救助保障。积极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安置和冬寒春荒工作,及时为受灾贫困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临时住所、医疗等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落实农村住房灾后重建补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纳入灾后重建的特困人员、低保户、建档立卡的贫困户、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贫困残疾人,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累加补助。鼓励将灾后重建与造福工程搬迁安置有机结合,享受造福工程相应政策补助。支持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贫困地区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提高因灾倒损房屋理赔标准,农村低保、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人保费,由省级财政全额支付。(责任单位:社会救助救灾处)

  (二)加大对革命老区开发建设支持力度

  5.加大对贫困老区的支持力度。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改变老区发展面貌为目标,以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永泰县、市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闽清县和3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村(连江县小沧乡东风村、罗源县中房镇中房村、永泰县岭路乡庄边村)、19个市级扶贫开发重点村为重点,财政专项资金及各类扶持资金继续向重点村倾斜支持,对重点村每年从市级老区扶建专项资金中至少给予1个项目扶持,每个项目按不少于1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推动民政相关资源要素向贫困老区优先集聚,重大项目向贫困老区优先布局,推动贫困老区整体跨越发展。(责任单位:老区工作处)

  (三)做好社会福利保障工作

  6.扎实推进贫困地区未成年人和“三留人员”(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关爱保护工作。积极开展贫困地区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建立留守儿童动态信息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统筹推进贫困地区未成年人社会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认真落实全省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发放工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积极推广农村社工试点,引进专业社工人才针对农村未成年人保护及老年人养老问题进行帮助指导。大力推进贫困地区农村幸福院建设,在老年人特别是留守老人较多、照料需求大、居住相对集中、有场所设施基础的行政村和自然村优先规划建设农村幸福院,促进贫困地区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发展。(责任单位:社会救助救灾处、人事处(社会工作处)、福利慈善处)

  7.进一步加大残疾人福利工作力度,切实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列入民生工程,帮助困难残疾人群体早日摆脱贫困。对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的,应及时足额发放,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和残疾人福利工作落实到位,帮助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走出困境。(责任单位:福利慈善处)

  (四)推进贫困地区农村社区建设

  8.选优配强村委会班子。鼓励和支持退伍军人、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及外出创业成功人士等各类优秀人才到农村社区任职创业。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社区干部培训、轮训力度,对一些空心化现象严重的贫困地区农村,落实后进薄弱村主干到先进村挂职锻炼,先进村主干到薄弱村帮扶制度,不断提升贫困地区农村村主干的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美丽乡村”、新农村“幸福家园”工程建设,按照因村施策、积极稳妥的原则,有序推进撤点并村。(责任单位: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9.完善农村社区服务功能。进一步加强贫困地区农村社区服务设施建设。依托综合服务设施和综合信息平台,构筑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互助服务、志愿服务和商业性便民利民服务相互衔接的社区服务体系。推动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向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延伸覆盖,率先发展生产服务、就业服务等有利于贫困人口脱贫的服务项目。有条件的地方要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设立村民自我服务与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公益服务有效衔接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或“一站式”便民服务窗口,开展为民代办服务和民情收集工作。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扩大贫困地区农村社区服务供给,引入农村社区社会工作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贫困群众的专业化、精细化水平。(责任单位: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人事处(社会工作处))

  (五)全面落实优待抚恤政策

  10.全面保障依法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时足额领取抚恤补助金。全面落实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完善革命“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标准同步增长机制,配套经费足额落实到位;在纳入低保、住房保障等准入审核中,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依法享受的抚恤补助金、定期生活补助和护理费不计入其家庭总收入。除残疾军人外,其他优抚对象应增发6个月的抚恤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费。革命“五老”人员去世后,一次性续发9个月的定期生活补助经费作为丧葬补助费,经费从各县(市)区革命“五老”人员定期补助结余经费中解决。落实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既定政策。严格落实享受医疗补助的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保障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为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做好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责任单位:优抚安置处、老区工作处、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处)

  (六)完善社会工作参与脱贫攻坚机制

  11.推动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贫困地区计划,倡导实施扶贫志愿者行动计划。根据脱贫计划攻坚任务需求,推动建立专业社会工作介入农村社会救助、留守人员关爱服务长效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继续实施社工工作专业人才服务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即“三区”)计划,积极配合省厅推荐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推动社会工作者为贫困群众提供心理疏导、生活帮扶、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专业服务。(责任单位:人事处(社会工作处))

  (七)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

  12.发挥慈善在脱贫攻坚中的支持和补充作用。大力倡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培育发展慈善组织,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力量。动员组织全市社会组织承担社会责任,投身脱贫攻坚。以热心公益事业的我市100家社会组织为帮扶方,以市委农办推荐的我市100个贫困村及其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为帮扶对象,通过结对帮扶、村会共建、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各种资源优势,助力贫困村发展生产,就业创业,帮助贫困人口增加收入,脱贫解困,推动贫困地区加快脱贫奔小康步伐,努力实现村会互惠双赢。积极引导各类慈善组织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扶贫产业开发和助医、助学、助教、助残等扶贫济困活动,积极促成落实慈善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各项优惠政策。积极营造“扶贫济困、人人慈善”全社会参与脱贫攻坚的良好氛围。开展政府购买服务试点,鼓励社会组织承接政府扶贫项目,打造优秀扶贫公益品牌。(责任单位:福利慈善处、民间组织管理处)

  三、强化保障,努力形成打赢脱贫攻坚战合力

  (一)强化组织实施

  机关相关处室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对承担的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制定落实工作计划,明确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具体措施、实施步骤,并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二)加强能力建设

  要加大对基层民政队伍建设,形成以行政力量为主导、专业力量为支撑,公众力量为基础的民政工作队伍保障格局。要加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推进养老护理员培训工作,提升服务水平。要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养老救助协理员的作用,及时为需救助的贫困人员提供服务保障。要积极鼓励致富能手、外出创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大学生村官等能人参选贫困村村委会成员,夯实村级组织队伍,确保民政脱贫攻坚力量深入到最基层。

  (三)规范资金管理

  积极争取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和各级财政的支持,进一步加大对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资金的统筹安排力度,增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能力。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老区扶贫发展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努力拓宽资金筹集渠道,通过增加彩票公益金投入、鼓励社会捐助资金投入等,建立多元筹资机制,助力民政脱贫攻坚工作落实。

  (四)积极宣传引导

  市局相关处室、各级民政部门要定期将脱贫攻坚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民政局办公室。市民政局办公室要及时将各处室各单位开展脱贫攻坚的好经验、好做法报送至省民政厅和市委、市政府。同时报送至各媒体深入宣传民政部门在开展脱贫攻坚战中的创新做法和成功经验及基层民政干部的典型事迹,充分调动全社会关注、支持民政工作的积极性,为民政系统脱贫攻坚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来源:台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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