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明确规定: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推行河长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河长责任体系,加强水资源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机制,实行水资源保护和管理责任审计、考核制度。
除全面推行河长制,条例还建立和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等“三条红线”管理制度,规定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当地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治理措施,并停止审批该水功能区新增的取水口、排污口以及排放相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部门应当停止审批新增取水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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