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公告(福建锋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时间:2024-06-11 17:48

  被告知单位:福建锋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三叉街街道高湖路9号城南新村望旺楼2号楼106-2室 

  法定代表人:陈宜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2BPFX8K 

  我局查处你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台人社监罚告字〔2024〕第2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经核实,你单位在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未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向工程所在地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申请开立保函、保证保险。该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要求你单位限期改正,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以上由《限期改正指令书》(台人社监令字﹝2023﹞第13号)、《送达回证》等证据所证实,事实清楚。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你单位以上违法行为符合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第(二)种情形及《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部分)第6项中违法程度较重。因滨海·南院项目新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已按照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对项目实施责令停工无实际意义,经研究,我局拟对你单位处罚款柒万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你单位享有以下权利: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福州市台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福州市台江区安南路18号群升商务中心五楼,电话:0591-87118186)进行陈述、申辩等权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福州市台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11日 

来源:台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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