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单位:福建锋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三叉街街道高湖路9号城南新村望旺楼2号楼106-2室
法定代表人:陈宜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2BPFX8K
我局查处你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台人社监罚字〔2024〕第5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经核实,你单位在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未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向工程所在地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申请开立保函、保证保险。该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要求你单位限期改正,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以上由《限期改正指令书》(台人社监令字﹝2023﹞第13号)、《送达回证》等证据所证实,事实清楚。
我局于2024年6月11日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在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行政处罚告知书》(台人社监罚告字〔2024〕第2号)公告,经30日后视为送达。你单位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到期后三天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你单位以上违法行为符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第(二)种情形及《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部分)第6项中违法程度较重。因滨海·南院项目新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已按照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对项目实施责令停工无实际意义,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柒万元人民币。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福州台江广场支行(账户:待结算地方财政非税收入-福州市台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罚款收入,预算科目名称(代码):103050199,其他一般罚没收入。开户行地址:福州市台江区五一南路安平小区8号楼一层101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福州市台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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