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公告(江西德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时间:2024-10-24 10:23

  被告知单位:江西德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高坑镇总部经济产业园A-301室  

  法定代表人:文中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MA35RH3R0R  

  我局查处你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台人社监罚告字〔2024〕第4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经查,你单位存在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具体事实:我局于2024年5月10日向你单位邮寄《调查询问通知书》(台人社监询字〔2024〕第5008号),要求你单位应于2024年5月17日9时派人到台江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受调查询问并递交材料,你单位5月13日签收文书,但一直不派人配合向我局报送相关材料。我局于2024年5月27日向你单位寄送《限期改正指令书》(台人社监令字〔2024〕第11号),该文书于2024年6月4日被退回。我局于2024年6月12日通过跨省协查,由你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协助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台人社监令字〔2024〕第11号)并督促你单位整改。2024年8月1日我局收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劳动监察局的委托协查结果反馈。2024年8月28日我局向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发送短信通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授权委托人于2024年9月3日9:00前到我局配合调查并按照《限期改正指令书》(台人社监令字〔2024〕第11号)要求提交证据材料,但你单位未派人到我局配合调查并报送相关材料。该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以上有《调查询问通知书》、《限期改正指令书》、送达回证、《福建省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委托协查申请表》、短信通知等证据所证实,事实清楚。  

  你单位以上违法行为符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第172项第②项,属于违法程度一般。经研究,我局拟对你单位责令改正,处罚款壹万肆仟玖佰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你单位享有以下权利: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福州市台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福州市台江区安南路18号群升商务中心五楼,电话:0591-88300113)进行陈述、申辩等权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福州市台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24日  

来源:台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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