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单位:江西德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高坑镇总部经济产业园A-301室
法定代表人:文中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MA35RH3R0R
我局查处你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台人社监令字〔2024〕第19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经查,你单位在承包万科澜悦花园三区项目劳动用工方面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存在以下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刘红伟、梁旭、王康祺、王义敏、魏巍5人的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决定责令如下: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文书三日内足额支付刘红伟、梁旭、王康祺、王义敏、魏巍5人工作期间剩余未支付的工资,并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福州市台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如果你单位逾期拒不履行本限期整改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同时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将你单位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涉嫌犯罪的将根据相关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限期改正指令书》(台人社监令字〔2024〕第19号)
福州市台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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