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单位:江西德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高坑镇总部经济产业园A-301室
法定代表人:文中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MA35RH3R0R
我局查处你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台人社监罚字〔2024〕第7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经查,你单位存在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具体事实:经核实,我局于2024年5月27日向你单位寄送《限期改正指令书》(台人社监令字〔2024〕第11号),该文书于2024年6月4日被退回。我局于2024年6月12日通过跨省协查,由你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协助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台人社监令字〔2024〕第11号)并督促你单位整改。2024年8月1日我局收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劳动监察局的委托协查结果反馈。2024年8月28日我局向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发送短信通知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授权委托人于2024年9月3日9:00前到我局配合调查并按照《限期改正指令书》(台人社监令字〔2024〕第11号)要求提交证据材料,但你单位未派人到我局配合调查并报送相关材料。以上由《限期改正指令书》、送达回证等证据所证实,事实清楚。
我局于2024年10月17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台人社监罚告字〔2024〕第4号),该文书于2024年10月23日退回。我局于2024年10月24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台人社监罚告字〔2024〕第4号),你单位在公告期满后的三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你单位以上违法行为符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和《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第172项第②项中违法程度一般。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责令改正,处罚款壹万肆仟玖佰元人民币。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福州台江广场支行(账户:待结算地方财政非税收入-福州市台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罚款收入,预算科目名称(代码):103050199,其他一般罚没收入。开户行地址:福州市台江区五一南路安平小区8号楼一层101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台人社监罚字〔2024〕第7号)
福州市台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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