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对象:
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劳务派遣”或“人力资源服务”并持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二、申请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2. 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其中,月平均参保人数30人(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的20%。
3.在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年度及审核期间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规定,不属于严重失信企业和受环保处罚企业;
4. 持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未过期)
注:享受劳务派遣单位拨付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的用工单位均需符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要求。
三、申请材料:
1.《劳务派遣单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
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年度参保花名册
5. 拟拨付用工单位明细表
6. 其他资料:
①参保人员为申请单位自有员工(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的,需提供劳动合同、该年度员工考勤记录表和工资发放流水或个税申报记录,依法开展承揽、外包的还需提供相关协议;
②参保人员为被派遣劳动者(不含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需提供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书面劳务派遣协议、每月结算票据、劳动合同、该年度员工考勤记录表和工资发放流水或个税申报记录。
③用工单位经营情况符合政策条件的佐证材料
注:所有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第4、5、6项涉及用工单位的材料需加盖用工单位公章。
四、资金拨付及使用范围:
根据国家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由经办机构拨付至申请单位对公账户,涉及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并按规定用途使用;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用工单位企业划型返还比例计算返还金额并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
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支出,也可用于原材料采购、设备购置、技术研发、营销推广、物流运输、场地租赁等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五、其他情况说明:
劳务派遣单位应在收到资金后1个月内将属于用工单位的稳岗返还拨付到位,并向经办机构提交《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及拨付情况表》及自有员工资金使用凭证、拨付给用工单位的银行转账凭证(含用工单位收到资金确认回执),主动向经办机构退回未使用、未按规定使用和未拨付部分。逾期经提示后1个月内仍拒不提供的,除需退回未使用、未按规定使用和未拨付部分外,取消其下一年度申领资格。
联系地址:台江区安南路18号群升商务中心五楼 劳动就业中心
联系电话:0591-62006816
附件:
1.劳务派遣单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
2.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年度参保花名册
3.拟拨付用工单位明细表
福州市台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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