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单位:福州众晶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上海街道工业路360号(原怡园路
东侧)中央第五街2#楼23层18商务金融(含办公)-1
法定代表人:曾绍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MA33RKFN01
吴兴辉于2024年9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吴兴辉与你单位的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相关材料。我局已于2024年9月23日依法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福州市(台江区)举证通知[2024]034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请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提交证据。逾期未提交或者拒不举证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特此公告。
附件:《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福州市(台江区)举证通知[2024]034号)
福州市台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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