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单位:福州众晶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上海街道工业路360号(原怡园路东侧)中央第五街2#楼23层18商务金融(含办公)-1
法定代表人:曾绍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MA33RKFN01
吴兴辉于2024年9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吴兴辉与你单位的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相关材料,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福州市(台江区)认定工伤[2024]048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吴兴辉在福州众晶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从事电焊工作。2023年11月4日吴兴辉被安排在位于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长祥路的长安投资区C区工地工作,于当日16时30分许,吴兴辉在进行铁管焊接作业时,因铁管一端焊点脱落、铁管松动,吴兴辉失去平衡,从铁管上摔至地面,造成伤害。经医院诊断:1、左跟骨骨折,2、阑尾术后,3、高胆固醇血症,4、肺诊断性影像异常(双肺下叶少许渗出;双肺小结节)。
吴兴辉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认定工伤决定书(福州市(台江区)认定工伤[2024]048号)
福州市台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2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