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当事人:潘雪冰
住址:福建省古田县黄田镇三保村官村路157号
身份证号码:352227********1320
你于2024年10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潘梅荣与福建美江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相关材料,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福州市(台江区)不认定工伤[2024]051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2023年11月13日下午3时左右潘梅荣在公司安排的工作地进行路面清扫工作,因昏迷摔倒,造成伤害。经医院诊断:1、高血压脑出血、右侧基底节出血、继发性脑室出血;2、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3、双肺炎;4、药物性肝损害;5、低蛋白血症;6、低钠血症;7、左侧偏瘫;8、脑出血恢复期;9、吞咽困难;10、痉挛;11、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12、肺诊断性影像异常(右肺中叶小结节灶);13、心电图异常(左胸导联QRS低电压 T波改变 电轴显著左偏);14、主动脉及冠状动脉硬化;15、低钾血症;16、失语;17、急性上呼吸道感染;18、轻度贫血;19、高脂血症。
经查:潘梅荣在2023年11月13日下午3时左右被发现倒地,系自身突发疾病造成伤害,并于2024年9月15日出院。
潘梅荣同志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福州市(台江区)不认定工伤[2024]051号)
福州市台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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