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公告(福建锋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时间:2025-03-17 15:23

  被告知单位:福建锋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三叉街街道高湖路9号城南新村望

  旺楼2号楼106-2室

  法定代表人:陈宜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2BPFX8K

  我局在查处你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一案中,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台人社监催〔2025〕第3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经查,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违法行为。具体事实:我局于2024年7月26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台人社监罚字〔2024〕第5号)。该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在该决定书送达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被处的柒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被处的罚款70000元及加处罚款缴至中国银行福州台江广场支行(账户:待结算地方财政非税收入-福州市台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罚款收入,预算科目名称(代码):103050199,其他一般罚没收入。开户行地址:福州市台江区五一南路安平小区8号楼一层1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你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有权向福州市台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福州市台江区安南路18号群升商务中心五楼,电话:0591-62006829)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

  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台人社监催〔2025〕第3号)

 

  福州市台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17日

来源:台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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