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订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今日起施行,共设九章四十七条,进一步强化了残疾人事业的保障机制,条款对残疾人康复和教育、劳动就业制度、社会保障机制、文化生活、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内容进行了完善和充实。
6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可免费接受抢救性康复服务
《实施办法》创设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制度,其第十九条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对6周岁以下残疾儿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免费的抢救性康复服务”,这将有利于全省4.55万0-6周岁残疾儿童的康复。
残疾人读高中、中职免费
《实施办法》对残疾人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残疾人教育体系的规定。其第二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普通小学学前班、幼儿园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遍教育能力的残疾学前儿童就读,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具有康复和教育的特殊教育幼儿园。
《实施办法》还规定,残疾学生就读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高校实行免费,对就读于普通高等院校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子女优先给予国家助学待遇等内容。
此外,该办法还对特殊教育工作者待遇予以关注。《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15年,并在残疾人教育岗位退休的教师,应当继续享受特殊教育津贴,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具备教师资格的,享受与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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