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时间:2009-09-01 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民函〔2004〕2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救灾工作,提高救灾工怍水平,现将《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

  2、《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

  3、《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

  民政部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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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

  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的重点是解决因灾造成群众的吃饭、穿衣等方面的生活困难。春荒救助时段为每年的3月至5月,一季作物区为每年的3月至7月;冬令救助时段为每年的12月至下一年度的2月,大灾之年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救助时段。为规范春荒和冬令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特制定本规程。

  一、调查

  春荒和冬令救助工作实施前,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基层全面开展荒情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灾民和特困户的家庭基本情况、当年或上年灾害损失情况、灾民自救能力、春夏荒或冬令期间口粮、衣被、住房、治病等方面的困难情况及各级政府实施救助的工作情况等。县(市、区)、乡(镇)民政部门要会同其他部门逐村逐户调查、摸底,建立《需救济人口台帐》和调查档案。民政部和省级、地(市)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力量抽样调查。

  二、需救助情况的上报

  县级民政部门:

  春荒:根据调查,每年1月10日前填报《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情况)》,并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

  冬令:根据调查,每年10月10目前填报《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情况)》,并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

  地级民政部门:

  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的春荒、冬令报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数据,报省级民政部门。

  省级民政部门:

  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数据,分别于1月20日(春荒)和10月20日(冬令)前将《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情况)》(含分市、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

  民政部:

  在接到省级民政部门上报的统计报表后,在5个工作曰内汇总数据。民政部掌握到分县的需救助人口数量。

  三、核查、评估分析和救助计划的制定

  县级民政部门: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民生活救助计划,于每年10月15日(冬令)前和1月1 5日(春荒)前报地级民政部门备案。

  地级民政部门:

  1、根据县级民政部门上报的灾情和县级调查的灾民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

  2、会同财政、农业、水利、气象、统计等部门,对灾情和灾民需救助情况进行会商和评估。

  3、根据统计、核查、评估的结果和县级灾民生活救助计划,制定地级灾民生活救助计划,连同灾情和灾民需救助情况的核查会商评估报告,于10月20日(冬令)和1月20日(春荒)前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省级民政部门:

  1、对地级民政部门上报的灾情和全省灾民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

  2、会同财政、农业、水利、气象、统计等部门,对灾情和灾民需救助情况进行会商和评估。

  3、根据统计上报、核查、评估的结果和地级灾民救助计划,制定省级灾民生活救助计划,连同灾情和灾民需救助情况的核查会商评估报告,于10月25日(冬令)和1月25日(春荒)前报民政部门备案。

  县级、地(市)级、省级灾民生活救助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人口、财政收入、当年(春荒为上一年)自然灾害等情况;

  ②灾民需生活救助情况及分析;

  ③计划通过组织和引导群众开展生产自救、互助互济、社会捐助、开仓借粮及采取其他措施分别可解决多少灾民的生活问题;

  ④本级地方财政投入及可解决的问题;

  ⑤存在的资金缺口及对上一级政府的补助请求。

  民政部:

  1、对省级民政部门上报的灾情和全国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

  2、会同财政、农业、水利、气象、统计等部门,对灾情和灾民需救助情况进行会商和评估。

  3、根据统计上报、核查、评估的结果和省级灾民救助计划,制定全国灾民生活救助计划,于11月5日(冬令)和2月5日(春荒)前报部领导审批。

  民政部制定的全国灾民生活救助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当年(春荒为上一年)自然灾害及区域分布情况;

  ②全国灾民需救助情况及需救助的重点区域分析;

  ③地方各级通过开展生产自救、互助互济、社会捐助、开仓借粮等措施解决部分灾民生活问题的分析;

  ④地方各级财政投入解决部分灾民生活问题的分析;

  ⑤需中央政府投入的资金总量。

  四、救灾资金的申请、办理、拨付

  (一)救灾资金的申请

  县级、地级民政部门:

  县级、地级民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春荒、冬令灾民需救助情况进行统计、评估后,如完成灾民救助任务确有困难的,可向上级政府或上级民政部门申请灾民生活救济补助资金。

  省级民政部门:

  省级民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春荒、冬令灾民需政府救助情况进行统计、评估后,如完成灾民救助任务确有困难的,可向国务院申请灾民生活救济补助资金。省级政府春荒请款报告在每年1月底向国务院报告,冬令请款报告在每年10月底之前向国务院报告。

  灾民生活救济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农作物受灾情况、需口粮救济人口数量、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数量、需治病救济人口数量,地方各级政府计划安排的救济资金数量。

  (二)救灾资金的办理

  民政部:

  民政部接到省级政府的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后,根据全国灾情评估结果和全国春荒、冬令救助计划,按照中央救灾资金的补助标准,结合各地自然灾害情况、财力状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测算,制定救灾资金分配方案于11月10日(冬令)和2月10日(春荒)前商财政部办理。

  (三)救灾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民政部:

  在与财政部确定拨款方案后3个工作日内,由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发文将中央救灾资金下达有关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同时报国务院办公厅,抄送国家审计署、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财政部驻该省(市、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春荒救济资金在2月中旬前下拨,冬令救济资金在11月中旬以前下拨。

  省级和地级民政部门:

  接上一级财政和民政部门的拨款文件后,由民政部门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由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联合下文拨付,同时将拨款文件报上一级财政和民政部门备案。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须在30日内下达到县级。

  县级民政部门:

  接到上级财政和民政部门的拨款文件后,由民政部门提出拨款计划,并在1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

  在中央救灾资金下拨到位之前,省、地、县级要先安排本级财政资金,解决灾区群众春荒冬令期间的生活困难。

  五、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县级民政部门:

  1、根据上级下拨的实际救灾资金补助数量和本级配套资金情况等因素,在15个工作日内,对原灾民救助计划进行修改,确定实际的政府救助对象和救助款物。其程序是:由灾民所在行政村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由村民委员会根据评议的结果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再报县级民政局审批、备案;经过救助对象所在村或村民小组进行公示;最后形成灾民救助方案。

  2、将确定的政府救助对象的救助情况制成《灾民救助花名册》电子文本(见附表),连同灾民救助方案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灾民救助花名册》是在对《需救济人口台帐》上的救助对象的排查基础上建立的,是对需政府救助对象实施救助的主要依据。《灾民救助花名册》以户为单位建档,其主要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需救济情况(人数、时段、总量)、救济款物发放情况。《灾民救助花名册》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一印制,填报时一式两份,由乡镇和县级民政部门存档。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将《灾民救助花名册》制成Excel电子表格,报上一级民政部门直至民政部,以备监督检查。

  3、县级或乡级民政部门根据《灾民救助花名册》,以户为单位向政府救助对象发放《灾民救助卡》。

  《灾民救助卡》是针对在特定的救助时段内,对需政府救助的灾民实施生活救助时向救助对象发放的凭证。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需救济情况(人数、时段、总量)、实际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等。《灾民救助卡》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统一印制,由县级民政部门盖章后发放到户。

  4、县级或乡级民政部门根据《灾民救助花名册》和救助时段向救助对象发放救灾款物。灾民生活救助实行实物救济时,要对采购的物资统一标识,以便监督检查。救助对象持《灾民救助卡》领取救灾款物。救助对象在领取救灾款物时,需在《灾民救助花名册》上签字捺印,民政部门需在救助对象持有的《灾民救助卡》上盖章。

  省级和地级民政部门:

  根据下级上报的《灾民救助花名册》(电子文本)和灾民救助实施方案,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汇总,形成本级灾民实际救助方案,连同本级《灾民救助花名册》电子文本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上报民政部的数据和情况要具体到县(市、区)。

  六、监督、检查

  民政部:

  1、中央的救灾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后向媒体公布。

  2、汇总分县的全国救灾资金分配情况。

  3、春荒灾民生活救济资金下拨25天后,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下拨20天后,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开始每隔7天向社会公布各地中央救灾资金的下拨进度,直至县级民政部门全部下拨。

  4、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中央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及时下拨中央救灾资金的省份进行通报批评,并可酌情在下次中央下拨救灾补助资金时减少补助数额。

  省、地、县级民政部门:

  1、地方各级救灾资金下拨分配方案确定后都要向社会公布。省、地级民政部门配合民政部和财政部在本行政区域内会同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的下拨进度每隔7天向社会通报一次,直至资金全部下拨。

  2、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县级民政部门上报的《灾民救助花名册》,对救助对象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监督检查救济款物分配、落实情况。同时接受社会、新闻媒体及专家暗访等方式进行监督,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七、效果评估

  在灾民救助时段内或救助时段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组织力量采取随机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各地的灾民生活实际救助效果进行评估;对发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对本级政府无力解决的困难及时报上一级政府;对各地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总结。各地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负责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情况报民政部。

  实行省管县的省份,县级的统计数据、计划、方案等情况上报时,可直接报至省级,同时报地级民政部门备案;省级向县级下拨资金时,同时通报地级民政部门。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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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

  灾害应急救助是指从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到灾情基本稳定期间,各级民政部门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和对灾民实施紧急救助的相关工作。为进一步规范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灾情管理

  发生突发性灾害后,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及时收集和掌握灾情,逐级或越级上报灾情,为开展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提供依据。

  (一)县级民政部门:应按规定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填写《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

  因灾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在10人以上(含10人)、其他方面造成严重损失或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可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

  (二)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灾情报告后的2小时内,完成灾情数据的审核、汇总工作,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

  (三)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民政部门灾情报告后的2小时内,完成灾情数据的审核、汇总工作,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当出现重大灾害或民政部启动应急响应时,省、地(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区省级民政部门应于每日15时前上报前24小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当民政部进入三级响应时,灾区省级民政部门每4小时需要向民政部报告最新灾情;当民政部进入二级和一级响应时,灾区省级民政部门每2小时需要向民政部上报最新灾情。

  (四)民政部:在接到省级民政部门灾情报告的2小时内,完成灾情数据的审核、汇总工作,编发《重要灾情》,向国务院报告并送有关部门。必要时编发《中国灾情信息》,向国际社会通报情况。

  二、灾害应急响应

  突发性灾害发生后,各级民政部门根据灾害发展态势和程序,及时启动本级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救助措施,确保24小时内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到位。

  (一)县级民政部门

  1、根据灾情,及时启动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生命安全;

  3、确保灾民基本生活:

  (1)通过投亲靠友、借住公房和调运及搭建帐篷(包括简易棚)等方式确保被转移群众有临时住所;(2)为灾民提供方便食品、粮食等,保证灾民有饭吃;(3)为缺少衣被的灾民提供衣被,保障灾民的取暖;(4)保证灾民有干净的饮用水;(5)保证有伤病的灾民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

  4、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救灾需求:在24小时内,县级民政部门需要报告灾害基本情况(受灾区域、受灾人员、死亡人员、失踪人员、伤病人员、需要转移安置人员等)、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紧急转移安置人员、应急资金拨付情况、救灾物资调运和发放情况等),以及请求上级支持的意见(救灾应急资金、物资等)。

  5、救灾应急资金的使用和报告:县级应在5日内将上级拨付的救灾应急资金落实到灾民手中,并在10日内以文件形式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救灾应急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地(市)级民政部门

  1、根据灾情,及时启动本级灾害应急救助预案,并督促和检查县级灾害应急救助预案的实施;

  2、及时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了解灾情和指导县级民政部门救灾工作的开展;

  3、根据灾情和救灾需要,及时向灾区拨付本级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指导县级民政部门妥善安置灾民,确保灾民基本生活;

  4、及时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救灾需求:在48小时内,地(市)级民政部门汇总并报告本区域的灾害情况(受灾区域、受灾人员、死亡人员、失踪人员、伤病人员、需要转移安置人员等)、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救灾应急资金拨付情况、救灾物资调运和发放情况等),以及提出上级支持的请求(救灾应急资金、物资等);

  5、应急救灾资金的使用和报告:地(市)级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在5日内将上级已经拨付的救灾应急资金拨付到县级,并在10日内以文件形式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应急救灾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

  (三)省级民政部门

  1、根据灾情,及时启动本级灾害应急救助预案,并督促和检查地(市)级灾害应急救助预案的实施;

  2、根据灾情,及时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了解灾情和指导地(市)民政部门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及时向灾区拨付本级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妥善安置灾民,确保灾民基本生活。

  4、灾情严重,地方政府救灾投入难以解决灾区困难时,省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可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灾害发生背景、灾区损失情况、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数量,以及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的理由和数量。

  5、救灾应急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的报告:接到财政部、民政部拨款文件后,由省级民政部门制定拨款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由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下文拨付。救灾应急资金应在5日内从省级下达到地级(省直管县财政体制的地方,应在10日内将救灾应急资金从省级下达到县级)。省级民政部门要在文件下达后及时向民政部报告,并在中央救灾应急资金下拨15日后报告分县资金下拨和使用情况。

  (四)民政部

  1、救灾应急工作:参照《民政部应对自然灾害工作规程》开展救灾应急工作,并及时将救灾应急响应情况通报灾区的省级民政部门。

  2、救灾应急资金的拨付:根据国务院指示或省级民政和财政部门救灾应急资金申请,民政部提出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商财政部,两部在3天内完成拨付。

  3、及时调拨救灾物资。根据省级民政部门的申请,及时拟定救灾物资调拨方案,组织物资及时调拨至灾区一线。

  三、救灾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一)民政部

  1、督促和检查省级救灾预案的实施情况。

  2、督促和检查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1)地方政府通过投亲靠友、借住公房和调运及搭建帐篷(包括简易棚)等方式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保障被转移群众有临时住所的情况;(2)地方政府动用本级救灾预备金,保障转移群众基本生活的情况。

  3、督促和检查救灾款物的使用,主要内容是:(1)监督救灾应急资金的使用方向:救灾应急资金主要用于紧急抢救、转移灾民;(2)监督救灾款物的发放和使用: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防止平均分配,防止截留、挪用和有偿使用;(3)监督和评估救灾款物的使用效果:听取灾民的意见,查看救灾的效果,评估灾民的满意程度和社会的反映等。

  4、救灾应急资金的管理:民政部在救灾应急资金下达15日(以文件下达日期为准)后,通报各级分配和使用救灾应急资金情况。

  5、民政部会同财政部随时对各地中央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及时下拨和违规使用中央救灾款物的省份,再次拨付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时,民政部、财政部将按上次滞拨或违规资金数量等量扣减,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省级民政部门

  1、督促和检查地(市)级救灾预案的实施情况。

  2、督促和检查地、县级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

  3、督促地(市)级民政部门在10日内将救灾应急款物下达到县级,并进行通报。

  (三)地(市)级民政部门:

  1、督促和检查县级救灾预案的实施情况。

  2、督促和检查县级落实各项救灾措施的情况。

  3、督促县级民政部门在5日内将救灾应急款物发放到灾民手中,并进行通报。

  (四)县级民政部门:

  1、督促和规范救灾款物的发放。督促和检查乡镇、村基层及时发放救灾款物到户情况;检查基层在救灾款物发放时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程序的情况;要求公开救助对象、公开救助标准、公开救助时段、公开救助数量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灾民领取救灾款物实行专账管理,领取款物的灾民要签字捺印。在特殊情况下,如不能在发放前公示,事后也要及时予以示。

  2、县级民政部门要将每笔救灾应急款物的发放时间、去向用途、使用效果等情况登记、建档,以备查核;乡镇和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救灾资金发放台账;县级民政部门必要时可聘请救灾工作监督员,监督救灾资金的发放。

  实行省管县的省份,县级相关情况可直接上报省级,同时报地级民政部门备案;省级向县级下达工作计划和资金时,应通报地级民政部门。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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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3:《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

  灾区民房恢复重建是指因自然灾害造成灾区群众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需要重新建设和修缮的过程。为规范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制定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

  一、倒损房屋情况的统计、核定

  突发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各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力量,全面开展倒损房屋的统计、核定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立即组织人员对本区域因灾倒损房屋情况逐村逐户进行调查、登记;在15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并建立因灾倒房和恢复重建台帐(附表1);填写分乡镇的汇总统计表(附表2),并将分乡镇的汇总表上报地级民政部门。

  地级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报表后7日内,组织专门人员对重灾县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分析结果填写分县的汇总统计表(附表2),上报省级民政部门。

  省级民政部门:接到地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后7日内,对重灾地(市)进行抽查、核实;根据抽查、核实情况填写汇总统计表(附表2),将全省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并以政府名义上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资金请示。

  民政部:根据省级核定的倒损房屋汇总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赴灾区进行现场评估。

  二、组织实施

  灾区灾民住房倒损情况核定后,各级民政部门即制定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意见或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按照意见或方案组织实施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

  民政部:收到受灾省的重建资金申请报告后,根据倒损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中央恢复重建资金的补助标准,提出补助方案商财政部下拨重建资金;实施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项目管理,指导地方开展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专项资金和出台灾区民房恢复重建优惠政策。

  省级民政部门:按照省政府批准的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意见或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商同级财政部门落实本级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资金;及时下拨中央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资金;对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实施项目管理,指导本省灾区开展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资金和政策;收集、整理地(市)、县级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规划、方案、工作措施及进展情况,汇总到市、到县灾区民房恢复重建情况(附表3),按期上报民政部。

  地级民政部门:按照地级政府批准的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意见或地级政府的安排部署,商同级财政部门落实本级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资金;及时拨付上级下达的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资金;指导和督促县级开展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督促重建资金和重建优惠政策的落实;全面收集县级灾区民房恢复重建方案及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进度(附表4)情况,汇总、统计到县、到乡镇灾区民房恢复重建情况(附表3),并将情况和报表及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

  县级民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的主要责任在县级,实行县、乡两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1、明确组织领导。县级政府成立灾区民房重建领导工作机构,由民政、财政、计划发展改革、建设、国土、水利、扶贫移民、林业、内贸、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组成。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恢复重建项目的汇总、编制、上报、审批、协调和管理工作。乡、村两级确定专人负责重建项目的实施。

  2、确定重建对象。需政府帮助开展恢复重建的重点对象应为:因灾造成的无自救能力的全倒户、特困户、五保户和优抚对象。确定原则:本人申请、群众评议、张榜公布、严格审批。确定程序:分散建房的由本人申请、村委申报、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附表5);集中建房的由村委会申请、乡镇审核申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附表6)、地级、省级民政部门备案。分散建房和集中建房审批结果均要在村级张榜公布。

  3、规划、选址。县级政府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领导机构牵头协调建设、国土部门搞好重建选址、规划。重建规划的原则:以分散建房为主,集中建房必须先规划后建设;科学选址,不得在行蓄洪区、低洼地带、地质灾害多发地、风灾入口处等易灾地带重建住房,重建规划必须利于今后防灾减灾;合理设计,充分考虑当地住房整体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开展集中连片建房的地方,恢复重建的住房要设置永久性统一标识。

  4、制定恢复重建补助标准。恢复重建的标准,由县级政府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领导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既不宜太高,也不宜太低,集中建房和分散建房应基本一致。具体到户补助标准应按建房对象分类制定,建房对象一般分为四种类型:即房屋全倒塌户、部分房屋倒塌户、严重危房户和房屋损坏严重必须修复的户。实行民主评议和张榜公布的办法,确定建房对象的补助标准。补助标准的确定要突出重点,不得平均分配。建房对象和补助标准确定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向确认的建房对象发放统一格式的恢复重建补助证。灾民根据恢复重建的工程进度,凭补助证领取政府补助资金或实物,每次领取情况登记在补助证上。

  5、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和落实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资金。

  6、制定优惠政策。对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地方政府要出台文件,制定专项优惠政策,减免相关税费。目前,灾民建房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耕地占用税、土地划拨费、土地管理费、宅基地使用费、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建筑企业的建安营业税、建筑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工商税、特产税、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工本费、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工本费、土地使用证费、育林基金、木材砍伐审批手续费等。凡灾民建房涉及到的收费项目,各有关部门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尽量做到少收费、零收费。

  7、组织实施。(1)对经审批的建房对象在乡镇、村所在地张榜公布或通过媒体公布。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补助资金数量,建房对象(户主)名单、政策优惠、建房补助标准和补助数量,恢复重建工作进度及责任人等。(2)将补助资金指标总额一次性落实到户,分期拨付。(3)督导乡镇、村、户的恢复重建工作。(4)全面实施恢复重建工作的进度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统一组织施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承建方及集中建房对象签订重建协议。由建房对象自行组织施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建房对象签订重建协议,确保重建进度和质量;对重建项目实施倒计时督导;对建房对象按进度分批拨款,确保重建资金有效使用。

  8、工作报告:恢复重建前,县级民政部门要将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审定情况汇总表(附表3)、上报地级民政部门;恢复重建过程中,定期上报重建进度(附表4);重建工作结束后,对重建工作进行质量检查、验收评估、总结,并将总体情况上报帅、级民政部门。

  三、监督管理

  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过程中,各级不仅要按规定要求落实本级责任,而且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管理要贯穿恢复重建工作的始终。同时要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备案。

  民政部: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商财政部向省级下拨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中央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下拨后,民政部每20天向社会公布一次各地恢复重建资金的下拨进展情况;检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评估灾区民房恢复重建效果。省级民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进度,下拨中央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资金和本级配套资金;配合民政部通报,每20天在本行政区域内通报恢复重建资金进度和恢复重建工作开展情况;监督地级民政部门下拨重建资金和重建方案的执行;检查地、县两级重建措施的落实情况及重建资金使用情况。

  地级民政部门:按规定要求下拨各类恢复重建资金;在本行政区域内定期通报恢复重建资金使用情况和工作进度;监督县级民政部门每一个月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建房对象的公示到位情况、资金到户情况、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重建方案执行情况;检查集中建房的规划、补助标准、建设进度和质量情况;检查恢复重建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县级民政部门:按建房进度和补助标准下拨恢复重建资金;督察乡村两级对重建资金的使用及建房对象的公示;在本行政区域内定期通报灾民建房进度;协调有关部门对灾民建房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检查乡镇、村两级对恢复重建资金的使用、资金到户和政策落实到户情况。

  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的省份,县级可将有关情况直接上报省级,同时报一地级备案;省级可直接下达工作计划和资金给县级,同时通报地级。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来源:台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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