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物业管理的建议》(第101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当前我区物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这对于改善我区物业管理现状,进一步加强市区物业管理工作,促进物业服务管理有着重要指导意义,对此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现将近年来,我局在职责范畴内针对您的建议汇报如下。
一、关于加强物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小区住户对现代物业管理工作认识。为引导广大居民充分认识物业管理在我市文明建设,明确物业业主相关权益与义务。2019年2月我局抓住新修订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执法检查的机遇,为提高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内容的正确解读与贯彻, 我局组织街道、社区相关物业管理人员和部分小区业委会委员(热心业主)在区政府大楼会议礼堂召开《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培训工作会议,邀请市房管局法制处张德新处长到场与我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热心业主面对面进行《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内容解读以及物业管理服务培训指导。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后,我局请来了建设厅的法规处王克非处长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相关物业管理条款为我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企业物业管理人员现场作了详实的解读与沟通。同时,为提高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社区居民群众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知晓率,我局还印制发放了200多份的宣传手册。去年我局物业科工作人员还陆续开展了10多场针对各物业小区业委会筹备组的指导培训工作,大大增强了《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物业法律法规在广大物业业主中的知晓率。
对于您提到的对无理由拒交物业管理费的业主采用一定的措施。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对经两次催缴仍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业主委员会、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将欠费情况在醒目位置予以公告,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经公告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我局要求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追缴业主所欠的物业管理费。
二、关于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资质审查及设立举报电话等问题。根据2017年1月12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由省、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被正式取消。2017年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核定。目前,我局有关物业管理活动诉求已依法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83282391)。
专此答复
分管领导:周雯
联系人:罗承勋
联系电话:83282391
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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