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政协十届一次会议 第A43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22-05-11 17:43

 吴接赟委员:

提出的《关于及时完善对老旧小区加装的电梯进行有效管理的建议》提案收悉,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若干意见实施以来,虽然我区老旧住宅小区增设电梯为数不多,但我局一直积极配合规、建设、市场监管、消防、安监、供电等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参与协调解决加装电梯建设存在的问题,员下点指导督促物业企业做好增设电梯安装现场维护、协调各项工作。现对照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我局职责分工范畴对贵委员的提案答复如下:

一、关于减轻加装电梯后续维保资金压力的建议。小区增设电梯投入使用后,我局提倡和鼓励加装电梯的小区将电梯轿厢作为发布广告的场所,具体通过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电梯广告运营商签订电梯轿厢广告投放合同(协议)等方式,收取一定广告费用,补贴到电梯运行公摊电费和电梯维保、年检费用中,适当减轻电梯用户的负担。

关于加装电梯后续日常管理和维保工作及运行管理纠纷协调处理的建议。福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则五点第二款增设电梯梯位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与有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业主也可以共同决定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小区增设的电梯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可选择以上两种方式。贵委员提到物业企业不愿将增设电梯纳入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其主要原因是管理与维护电梯会产生相关费用支出,且原签订的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内无加装电梯管理维保条款,在未协商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也无理由承担电梯安全责任人的职责。对此我局认为小区增设电梯有关日常运行管理与维保以及费用分摊等遇到的相关问题,可依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与《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等七条相关规定由辖区街道办事处召开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进行协调解决。

二、关于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停止运行处理的建议。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及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上述条款明确规定了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因此对此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作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及时介入监察处理。

三、关于租赁式电梯等加装电梯新模式的建议。该建议不属我局职责监管范畴,建议由负责电梯监管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业务指导及政策制定工作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处理答复。

专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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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周雯

联系人:罗承勋

联系电话:13706966235

 

 

 

 

 

 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2510

来源:台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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