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于2020年9月9日对当事人经营中采购的猪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检结论为氧氟沙星项目不合格,我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并作出以下处罚:
当事人采购不合格猪肉作为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采购不合格猪肉作为食品原料的行为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118元;
3、罚款人民币5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118元。
特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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