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于2020年10月30日对当事人经营中采购的三眼蟹(海水蟹)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检结论为镉项目不合格,我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并作出以下处罚:
当事人采购不合格三眼蟹(海水蟹)作为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采购不合格三眼蟹作为食品原料的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66元;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人民币5266元。
特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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